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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广电立法】吕卉代表:制定专门法律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导语:“广播电视领域长期存在立法不足等问题,而制定广播电视法无疑有利于加快构建广播电视领域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为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吕卉代表说。

  “随着我国广播电视市场规模逐渐扩大,特别是媒体融合的深入发展,广播电视开拓的业务领域更加广阔,但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以促进广播电视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管用和成熟定型,并为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广播电视台音乐频率运营中心广播剧工作部主任吕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已领衔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下称“广播电视法”)的议案。

  自上个世纪80年代至本世纪初,我国广播电视事业迎来了30年左右的黄金发展期,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台蓬勃发展。吕卉代表告诉记者,广播电视作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载体,肩负着重要职责,特别是在当前移动互联网时代,广播电视更应当充分体现其作为主流媒体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以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现状和群众认知需求的形式,传播主流价值观念、凝聚社会共识、搭建沟通桥梁。吕卉代表表示:“制定广播电视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广播电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新时代新征程,人民群众对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日益迫切的需求,使得广播电视事业发展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必须进一步强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运营服务水平。“制定广播电视法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广播电视领域建设和管理,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吕卉代表说。

  当前,随着广播电视技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加速融合,很多观众更趋向于通过短视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获取信息,“媒介融合”“虚拟播出”“实时制作直播”“网络节目制作”等新业态已成为广播电视发展的方向。“但现实中存在的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擅自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节目缺乏版权意识、网络视听节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现象,极大扰乱了广播电视行业的制作播出秩序。”吕卉代表认为,制定广播电视法是适应新兴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规范、引导、加强和促进广播电视工作。

  此外,从制度规范体系层面看,目前我国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主要依靠2020年11月修订的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2000年11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广播电视领域长期存在立法不足等问题,而制定广播电视法无疑有利于加快构建广播电视领域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为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吕卉代表说。

  有鉴于此,吕卉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制定广播电视法列入立法日程,并在立法时考虑区别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偏重管理性规定的特点,兼顾更广泛的受众群体,进一步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与其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在立法方向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从既有的侧重行政管理向更好地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过渡。

【责任编辑: 徐亚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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